“对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疑犯,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可果断开枪击毙”,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警方日前出台的这一措施惹来广泛争议。有人认为,以暴制暴,看似大快人心,但对维护社会稳定未必有效;也有人肯定此举。(《中国青年报》9月8日)
其实,《人民警察武器和警械使用条例》中早就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在该条列举的多项犯罪行为中,第(八)项即为:“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第(十三)项为:“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可见,如果抢劫犯罪行为严重,如某些城市出现的“飞车党”、“斧头帮”之类,结伙犯罪、使用致命武器、且经常造成被抢劫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抢劫后拒捕、逃跑,警察在警告无效后,本就完全有权使用武器。这是全国警察都拥有的职务权力,并非新鲜事物、新奇规定,更不是海口市某区的公安局的创新,实在算不上新闻。
不过,规定上了标语后就走了样。标语上所写“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是不合适的。首先,上述条例仅赋予警察对严重的抢劫犯罪分子使用武器的权力。使用武器不等于非要让抢劫分子一命归西。该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实践中,由于抢劫犯罪毕竟和劫持人质、实施凶杀等犯罪有所区别,我国警察一般尽量使用武器使罪犯失去犯罪能力,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将罪犯击毙。海口市龙华区悬挂的标语显然曲解了法律精神。
标语的内容不确切,悬挂的位置就更不妥当。这种充满语言暴力的口号,即使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也不宜在大庭广众之处悬挂。此类充满暴力色彩的宣示,完全不像成熟的政府机关所言,倒像是崇尚语言魔力、诅咒力量的少数市井小民之间的骂人话。就其实际效果而言,除了让城市的天空平添几分肃杀、恐怖气氛,对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作用不大。
而且,这一举动,很可能还会带来一个令当地政府有口难言的负面影响。相信去过海口的大部分人对那里有很好的印象,空气清新、阳光明媚、景色宜人,社会治安方面也未见明显恶劣之处。这下可好,看了这则新闻之后,原本有去海南旅游计划之人,说不定会犹豫了。为什么?这不,有人就说:“只怕劫匪太多,你看公安局都要这么大张旗鼓,恐怕问题很严重啊。”这也难怪,试想作为外地游客,不明就里,猛然间在闹市区看到如此措辞血腥、用语恐怖的标语,哪里还能对此地留下好印象?恐怕多要马上收拾行囊、匆匆离开。
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警察该怎么对犯罪分子使用武器,尽管去用。如果要威慑潜在罪犯、教育市民,完全可以使用更为妥当的普法教育手段。根本用不着让“击毙”、“死刑”之类的暴力、恐怖字眼,破坏城市的和谐气氛,影响市民和游客的美好心情。(杨继)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