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深圳市政府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9月17日《人民日报》)
深圳市把官员道歉纳入制度化轨道,无疑是一种进步。而官员向公众道歉,早已不是新闻。近些年,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因降低能耗未达标而作检讨,教育部部长周济、原卫生部部长高强也分别就自己的主管事项道过歉。
人无完人,公务员在制订政策、执行政策、处理突发事故中,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面对失误、失职与渎职,真诚地公开道歉,既是公仆精神的体现,也有利于缓解民众的不满情绪。但对公众来说,他们并不希望政府部门有过多的道歉———道歉之时,往往是公众利益受到损害之时,往往是矛盾突显到公众强烈关注时,也往往是政府要动用更多人力物力弥补损失之时。
就像深圳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但这样的道歉,显然不能改变现实中造成的伤害与损失。
因此,我们更期望的是地方政府多一些事前治理,少一些事后道歉,能把问题和矛盾消除在事前,而无须频繁道歉。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提升执政水平,行使公权力多一些对公众负责的服务意识。同时,对每一个微小失误都依纪依法及时处罚,尽量杜绝“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
作者:朱海滔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