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违反车站相关规定,与车站保安发生争执,摩的司机邓耀海的摩托车被扣,并被罚抄27字的标语1000遍,才领回了摩托车。在广东佛山三水车站这种情况经常发生,车站表示“法律没规定不允许”,警方表示保安无权擅扣车辆(据4月10日《南方都市报》)。
在车站方看来,法律没规定不允许的事情,就可以大胆去做。但这需要有个前提,那就是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侵害他人利益。很显然,保安罚摩的司机抄标语千遍,涉嫌侵犯摩的司机的人格权。
如果车站广场确属车站所管,不允许外来车辆停放,更不允许摩的在此揽客,是完全正当的。但车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这一规定,让公众知晓。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也应当予以劝阻,让其撤离。对拒不撤离甚至武力相向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保安没有权力扣押他人车辆。
即使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规定的相对人作出处罚,也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即一要符合处罚设定的法定原则,要求处罚设定的主体和权限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要符合处罚实施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即处罚实施的主体、依据和程序必须同时合法。对任何违法行为的处罚,其处罚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法外之罚。但翻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完全没有罚抄多少遍的处罚。很显然,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此说来,保安擅扣车辆,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是无效行为。保安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授权,他们手中没有处罚权。扣押车辆是违法行为,而以扣押车辆为手段,采用侮辱性的方式达到让相对方强制认错的目的,更是错上加错。因为这样的行为涉嫌侵犯了相对人的人格权,让对方的人格权和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即使是违法犯罪之人,其人格尊严仍受法律保护,更何况司机们只是停错了车,一点轻微过失而已。
在现实生活中,保安权力的恶性膨胀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这也是引发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病症表现在保安身上,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保安的聘用者、管理者身上,正是他们的怂恿、放任才让保安感到自己是“权力使者”。在笔者看来,对保安队伍的清理与管理是不能再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