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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啸寅的帖子里并未指出具体的对象,而法律上并未规定“损害政府部门声誉罪”,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政府机关面临诋毁时,应通过积极的说明解释来及时辟谣,并澄清事实真相。 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据称,7月2日下午,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据7月16日新华社报道) 杨佳袭警案因其案情重大、情节严重,自发生以来,案情的每一处披露、操作的每一个细节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正因为如此,在涉及法律层面的具体操作,尤其要审慎。从郏啸寅被逮捕一事的过程来看,笔者认为其中存在与现行法律不合拍之处。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上的“诽谤他人”当然指向的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只有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执法民警的名誉,他才有涉嫌诽谤罪的可能。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法人,社会团体和各类组织是无法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的。但这并不是说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就可以任凭诽谤而不需负任何责任。比如捏造并散播有损商品信誉或商品声誉的事实并造成一定后果,就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此之外,法律上并未规定“损害政府部门声誉罪”。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政府机关面临诋毁时,应通过积极的说明解释来及时辟谣,并澄清事实真相。 此外,郏啸寅的帖子里并未指出具体的对象———即特定的执法民警。他和我们一样,都无法辨识,当然也无法针对哪一个或几个执法警察。因此,他的诽谤行为实是损害了上海警察的集体声誉,而非个体的名誉。设若有网民在网上发帖称“现在的处级干部中一大半都是贪官”,这在司法实务上也并不被认为就构成了“诽谤罪”。 退一步说,如果郏啸寅的确诽谤当时那几位警察,构成了“诽谤他人”的要件,那么,也应按照刑法规定,由被侵权人提出自诉。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只能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介入诽谤罪,郏啸寅所捏造的谎言因上海警方及时的辟谣而渐复平静,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大可商榷。 杨佳袭警案举世皆惊,作为案中案的郏啸寅涉嫌诽谤只能去除杨佳案的背景,我们才有可能获得一个理性的认知。媒体关注并非加重一个侵权人责任的理由,作为刑事责任的诽谤罪亟待还原。 □王刚桥(湖南 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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