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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12月1日报道,阜阳市规定发送黄色短信3次的,将受严惩。各大门户网站以《安徽阜阳规定市民发3次黄段子即被拘留》的标题转载,引发了抨击。而据新民网的后续报道,并无“3次”的规定,是媒体误读。 其实就法律层面看,阜阳公安局只是界定了国家相关法律的适用标准,并无不妥。而且我还注意到《标准》里是“淫秽信息”,而媒体却报道成了“黄段子”,明显扩大了打击面。 看来是媒体和网民确实误读了阜阳公安的《标准》,而且反应“过度”了。可果真如此吗? 翻一翻最近的新闻吧!半个月前南昌市民在火车上看网络小说,被铁道警方以“运输淫秽物品”的罪名罚款200元;重庆市民因为手机里有成人视频,也被铁道警方罚了200元;河南南阳市民因为电脑里有A片,被罚1900元;再早的新闻有,在家看黄碟的延安某夫妇被警察破门抓捕…… “淫秽物品”往往成为执法者的最爱,就四个字“利益驱动”。无论过去的《治安管理条例》还是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罚款数目最大的就是赌博、卖淫、嫖娼和淫秽等案件。“有利”的案子就积极执法,甚至争相执法;没有“利益”的案子,就互相推诿——11月30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的河北保定农民工被非法拘禁,其妻子5次向110求助,但相关警方就是不立案、不救人,“利益”使然也。 所以,一部法律被媒体、网民误读不可怕,而一旦执法者去误读,甚至是故意误度,使其成为为自己谋利的工具,这才是最可怕的。从这个角度看,舆论有权不惮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这个本不实在的“黄段子”新闻。(来源:扬子晚报,作者:上海 沈彬) 相关报道:安徽阜阳市公安局:发淫秽信息扰人才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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