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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公务员队伍将建立退出机制”的说法终于首次落到了“纸面上”。2日,国家公务员局连发《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三个试行规定,并于即日起生效实施。 (12月3日 《北京晨报 》)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这样一个规定,得到了媒体相当积极的评价,被解读为“‘公务员队伍将建立退出机制’的说法终于首次落到了‘纸面上’”。但在笔者心中,却很难对此产生共鸣。 稍稍回顾检索一下历史就会发现,“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政策规定。如早在1994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该规定在2007年已被废止)中,便有几乎完全雷同的条文(13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这些年,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中,这一条也同样是屡见不鲜的规定。 但现实中,这一规定的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呢?无论是从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还是从广大社会公众的反应评价来看,恐怕都很难说尽如人意的。如据人事部此前统计,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平均每年辞退公务员为2421人,以全国公务员总数800万计算,年均辞退率只有0.03%。相反,事实上,正是在此规定已实施的这十多年里,“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不正常”,应“尽快建立正常的公务员退出机制”越来越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公务员管理难题。 何以至此?在我看来,关键就在于,包括此次最新公布的考核规定在内的现行公务员考核机制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仍缺乏足够和应有的公共性——一方面,考核的主体往往只是内部化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而并非作为公务员服务对象或主人的社会公众、人民群众,很大程度上讲,这仍是一种公务员自说自话的自我考核。如依据最新的考核规定,公务员考核的主要程序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述职——主管领导写评语——本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另一方面,考核的标准、依据,同样缺乏能切合公众心理、便于他们进行公共评判的具体细化内容。如“德、能、勤、绩、廉”等的内涵、界限究竟是什么,既有规定均说得相当抽象笼统,无法与公众对公务员的期待要求形成很好的公共对接,难以准确评判操作。 显然,如果上述这些疑惑担心不能从制度上加以根本解决——公务员考核机制中足够的公共性就难以保证,甚至难保会有使之沦为小圈子里的“私务”之虞。进而,“讲‘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落实到‘纸面上’”这样的公共治理期待,恐怕也仍然只会是一句停留在纸面上,一厢情愿、听上去很美的空话。(张贵峰)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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