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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对产业项目用地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7日 10:58    来源:兰州新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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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兰州新区日前正式印发《兰州新区产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对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项目准入审核、土地利用全要素和全流程管理等,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

  约定动工满2年仍未开工将收回土地使用权

  《办法》提出,在产业项目准入阶段,将用地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亩均就业人数、容积率、建设周期、达产时限等指标纳入《招商引资合同》,作为产业项目实施过程的奖惩依据,并在《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开工日期。约定开工日期后项目必须及时开工建设,且持续施工,若项目延期开工,按确定的相关比例扣减奖励扶持资金并缴纳土地闲置费。超过约定动工时间满2年仍未开工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不分期建设的,一次性供应土地;分期建设的,在项目前一期工程建设完成后供应后一期土地。

  项目提前建成并验收合格将增加奖励资金

  项目用地不分期建设的,建设进度应符合《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对建设占用土地面积超过项目建设用地75%以上、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给予正常奖励。对达不到建设进度要求的项目单位,对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扣减。

  项目按期开工,对开发建设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但停工超过一年以上且超过约定竣工时间造成烂尾的项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构筑物经评估可再次利用的,根据建构筑物决算审计结果,最高补偿不得超过审计结果的80%。各类设备或可移动、拆除的建筑材料等,由项目单位自行清理,不予补偿。

  此外,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项目提前完成投资内容并建成,经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在原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奖励资金标准基础上,每提前2个月,增加奖励资金的2%,最高增加奖励资金的24%。

  项目竣工3个月后仍未投产将收取土地使用违约金

  根据《办法》,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但3个月后仍未投产的,将收取土地使用违约金。连续一年及以上不投产的项目,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竣工后拖延投产时间,按确定的相关比例退还。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时限达产,达产率以合同约定的亩均产值为依据,达到约定80%以上,按年度核算兑现税收奖励。对当年达产率70%以下的不予兑现当年税收奖励;对当年达产率达到70%及以上但不足80%的,在企业应享受当年税收奖励总额的基础上,以达产率为折扣兑现当年税收奖励;对达产率达到80%及以上但不足100%的,兑现当年税收奖励;对达产率超过100%的项目,在当年税收奖励总额的基础上上浮10%。

  已建成但未达到行业入库标准将终止一切扶持奖励

  《办法》对历史存量项目管理也做了明确规定,《办法》出台前已入驻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历史存量项目。对超过约定开工时间3个月的,按照确定的相关比例扣减扶持奖励资金,并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追缴已兑现的扶持奖励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

  对项目用地开工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投资超过总额的25%,但停工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用地,经督促3个月内仍未开工的,无偿收回未建设部分土地使用权。对项目用地超过300亩、一期项目竣工一年后,经督促二期项目3个月内仍未开工的,预留一期用地的20%作为其发展用地,剩余土地收回。对停止建设2年以上的烂尾项目,经督促后开工建设的,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缴纳土地闲置费;经督促仍未复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

  对已建成但一年内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行业入库标准的,终止一切扶持奖励政策,并积极协调企业通过重组或拆分等方式,进行资产改造,提升改造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连续3年达产率(包含重组调整时间)不足新区同行业标准的50%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记者 祁瑞龙

     甘肃新闻网
【编辑: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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