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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县检察院牵头会签协作机制强化民事检察和解工作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15:14  
来源:中新网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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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甘肃新闻3月29日电 (刘忠 张瑞)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促进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社会。近日,天祝县检察院与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司法局、人社局、民政局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协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明确案件范围及适用原则

  《意见》规定,民事检察和解适用的案件是检察机关可以受理的民事检察案件,对不适用检察和解的情形作明确规定,同时要求检察官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确保当事人达成和解后适用司法确认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规定检调衔接程序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参与民事检察和解活动。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纠纷,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明确检法衔接程序

  《意见》明确,县检察院、法院规定在审查、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工作,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扩展民事和解范围

  《意见》规定,县人社局在受理劳动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通知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县人社局及时向县检察院移送和解协议。

  民政救助促成和解

  《意见》要求,对当事人家庭困难的,县检察院联合法院、民政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救助,促成和解。

  加强领导协同履职

  《意见》指出,县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人社局、民政局应当在县委政法委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下一步,天祝县检察院将依托该协作意见,积极能动履职,有效化解矛盾,将“结案了事”转变为“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完)

【编辑: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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