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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法院:违规使用远光灯 引发事故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 08:13  
来源:中新网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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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甘肃新闻4月7日电 (白晓亮)违规使用远光灯已经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造成交通事故的,亦将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张掖市临泽县法院审结后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是因不当使用远光灯引发事故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

  2022年6月7日晚上,田某在临泽县城某路段步行,兰某无证驾驶(捎带其女儿)其所有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处,此时对向的郑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途径该路段,并使用远光灯,给对面驾驶车辆的兰某造成视觉障碍,致兰某驾驶的电动车与前方步行的田某发生碰撞,造成田某受伤住院,花医药费46000余元,经鉴定田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临泽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所对郑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途径事发地时前照灯工作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发生时,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途径事发地前照灯为远光灯工作状态”。后临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无事发现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临泽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绝大多数交通事故认定的基础都是“接触说”,但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途经事发地前照灯为远光灯工作状态,郑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的规定,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遂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依法作出判决:兰某对受害人田某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郑某对本次事故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远光灯是汽车上重要的功能装置,对于夜间驾驶员的视线有很大的帮助。但目前滥用远光灯现象相当严重,错误的时间、地点使用远光灯不仅不会提高行车安全,反而会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奉劝驾驶员,要正确使用远光灯,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罚款扣分,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还会承担赔偿责任。(完)

【编辑: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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