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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牌出现在废品站?团伙累计盗窃路牌及配件651块获刑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7日 20:5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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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失的路牌出现在废品站

  道路上发挥指引作用的交通标识牌,竟成为犯罪分子的盗窃目标。近日,经甘肃省灵台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6名被告人分别因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路上好像缺了点什么?”2025年1月,灵台县公路段的职工小李在例行巡查中发现,G244国道什字镇至县城过境段多个交通引导牌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通过调取沿线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柴某、唐某某,顺藤摸瓜,很快抓获了共同作案的杨某某等人。涉案的其余两人随后也投案自首。

  “听说这东西(路牌)能卖钱,来钱快。”据杨某某供述,自2024年年底起,其伙同柴某、唐某某等4人,流窜于宁夏彭阳和固原原州、陕西旬邑、甘肃宁县等地,专挑金属制成的交通标识牌下手。经查,杨某某等人趁着凌晨,将所盗路牌运到赵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销赃,谎称是“公路上废弃更换的”。赵某某明知来路不正仍照单全收,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收购,再加价转卖给吴某某。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盗窃路牌及配件651块,价值近6万元,实际销赃获利1.8万余元。

  2025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灵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偷走正在使用的路牌,会不会导致驾驶员误判,引发翻车、撞车等严重事故?”承办检察官王超经反复研判案情、查看现场、咨询专家,最终认为,案发地位于G244国道,涉案路牌主要起标识作用,其缺失虽增加行车风险,但尚不能认定达到了“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法定标准,不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对于收赃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对盗窃行为的发展起到了持续的促进作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灵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于近日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孙燕 于倩)

【编辑: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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