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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客户”导演租车骗局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1:02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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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优质客户”身份作为掩护,长期守信按时交租金,逐步消除汽车租赁公司的戒备,再将租来的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抵押给典当行或对外转卖套现。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多家汽车租赁公司不仅收不到后续租金,连车辆也赎不回来了。

  近期,随着法槌落下,一起由甘肃省靖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某某、马某某当庭认罪服判。

  2024年10月的一天,石某某走进靖远县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大门,租下一辆汽车。此后,他按时缴纳租金,用车也规矩,从不拖延还车,显得格外“靠谱”。一次、两次、三次……渐渐地,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他放下了戒心,把他当成了可以信赖的“优质客户”。

  殊不知,这看似“守信”的表现,恰恰是石某某精心设计的圈套。

  取得信任后,石某某开始大肆作案。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他频繁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及个人处租车,拿到车辆后利用非法获取的车主身份信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车辆抵押给典当行或对外转卖,迅速套取现金。经查,石某某累计作案12起,涉案金额达172.3万元。

  在这条灰色链条中,马某某扮演了“下游”的角色——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仍持续收购、转卖涉案车辆,从中牟利。

  随着多笔租车业务陆续逾期,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迟迟无法收回车辆,案件线索逐步暴露。眼见罪行即将败露,石某某选择主动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靖远县检察院依法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关键证据、补齐证据短板。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一个关键问题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石某某的行为,究竟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普通的民事租赁纠纷?

  “正常汽车租赁民事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办案检察官表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石某某租车、付租金的行为,只是掩盖犯罪意图的伪装。他自始至终没有归还车辆、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其以合法合同形式掩盖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市场主体财产权益,还扰乱了汽车租赁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而马某某明知涉案车辆为诈骗赃物仍协助处置,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今年1月29日,靖远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6月3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据悉,涉案车辆已经全部被追回。

  本报通讯员 杨国宝 火明珠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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