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首例“劳务代偿”案宣判 一男子非法架设捕鸟网获刑并以公益劳务折抵生态赔偿
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令杨某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费十万余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按照《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协议》约定履行)。
这也是该院首次适用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机制审理的案件,让被告人以参与生态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向全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
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草湖国家湿地公园作为鸟类迁徙重要国际通道,栖息着大天鹅、白鹭、灰雁等众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三有”保护动物。杨某耕地紧邻湿地公园,2025年西瓜收获后,其明知田间架设的大型捕鸟网会诱捕、致死野生鸟类,仍长达数月不予拆除,最终造成多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死亡。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生态整体价值达十万余元,其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想着驱赶鸟类保护庄稼,没想到触犯了法律,高额赔偿实在无力承担。”案发后杨某懊悔不已。办案法官现场开展普法教育,明确农作物防护必须恪守法律底线,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谋求个人利益。
经查,杨某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支付生态损失赔偿。为兼顾司法惩戒、生态修复与民生实际,检察机关主动牵头协调林业部门、村委会,促成杨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协议》,约定通过参与护林巡鸟、生态管护、法治宣传等公益劳务,折抵全部生态赔偿款项。法院在充分征询各方意见并严格审核协议内容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面对判决,杨某真诚悔过:“感谢法院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认罪服判。今后一定自觉学法守法,再也不触碰法律红线,主动投身生态保护,当好野生动物守护者。”
劳务代偿机制既破解了经济困难群众生态赔偿履行难题,避免机械司法增加群众负担,又让侵权人亲身参与生态修复,实现以案释法、以行补过,达到惩戒、教育、修复三重效果,切实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线。
市城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强与检察、林业等部门协同联动,积极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司法举措,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以高质量司法守护绿水青山,为幸福美好嘉峪关建设保驾护航。
通讯员|王继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