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法院发出首份《调解建议函》
巧破涉企调解壁垒
本报讯(刘卫涛)“判吧,判了不服判决我们上诉”“代理人没有调解权限”——这是涉企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常听到的声音。为何企业宁愿待判决后上诉,也不愿在调解桌前坐下?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办案中发现,问题的症结不在代理人,而在企业自身:国企、大型企业内部决策链条长、责任主体顾虑多,即便调解方案对企业有利,也普遍存在“不敢调、不想调”的心态。如何打消这一顾虑,成为法官着力破解的课题。
为破解这一难题,市城区人民法院创新探索并运用《调解建议函》工作机制:针对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涉企案件,以正式书面文书梳理案情、列明争议、援引法条、对比调判得失,让企业管理者在充分了解案情、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敢于拍板、愿意调解,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原告已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但被告保险公司仍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表示不接受调解,请求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询问原因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其上级公司内部负责理赔审核的管理者认为,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误工和护理费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审核通过。其本人作为公司员工,只能听从上级公司的意见,不同意调解,建议由法院判决。判决之后其将法院判决书上报公司,其也履行了工作职责。如果上级公司不服判决,其就代表公司上诉。而原告则称,鉴定意见系法院委托,具有合法性。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其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本次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严重,急需医疗费进行二次手术。
双方当事人,一个困于内部审批不敢拍板,一个陷于诉讼进程担忧治疗。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却因企业内部决策壁垒导致调解无法推进。
为高效化解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摒弃“就案办案、机械裁判”的传统思维,创新运用《调解建议函》工作机制。在与被告保险公司上级理赔部门负责人多次电话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类案裁判规则,参照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认定标准,从案件具体情况、争议核心问题、法律适用标准、裁判法律依据、调判利弊分析五个维度形成正式书面文书,全方位、专业化、细致化地释法析理,精准回应企业管理层的法律疑惑。
收到《调解建议函》后,被告保险公司对法院经专业研判提出的调解方案表示认可,主动放下对立情绪,积极配合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快速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依约履行理赔义务。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高效调解表示感谢。
原告表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严重,急需医疗费。开庭时看到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其还担心法院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拖延诉讼流程,耽误其治疗。法院通过调解建议函的形式这么快就结案,其也快速拿到了赔偿金,诉讼程序并未影响其后续治疗。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法院通过调解建议函的形式调解本案,是其本人也没想到的。以前,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庭审,但公司领导对具体的案情并不熟悉,对庭后公司领导提出的个别疑虑,其本人也解释不了。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建议函的形式对公司管理层提出的疑虑均进行了专业解答,而且对调解和判决的利弊进行了对比,比其本人的解释专业多了,也有力多了。
以一纸《调解建议函》促成涉企纠纷高效化解,是市城区人民法院深化诉源治理、创新矛盾化解方式、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探索。相较于传统调解模式,该机制依托专业法律研判,以书面形式固定法律意见、明确争议边界、厘清权责归属,文书直达企业决策层,精准破解了涉企案件“调解难、周期长、易上诉”的痛点难点,既为企业决策开出“方子”,又为涉企调解拓宽“路子”,推动矛盾纠纷从“被动裁判”向“主动化解”转变,从“案结了事”向“事了人和”升级,为高效化解涉企纠纷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范本。
市城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打磨细化《调解建议函》工作机制,推动司法资源高效优化配置,以更专业、更高效、更暖心的司法服务,切实化解涉企纠纷、护航市场秩序,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